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西建大(20**)200号

为使研究生接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锻炼,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从事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工作。

2、研究生“三助”工作遵循研究生自愿参加、学校统筹协调、院(系)组织安排、适当支付报酬的原则。

二、管理体制及经费来源

1、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的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其具体日常业务由学生处奖贷助学管理科负责。“三助”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三助”工作办公室负责“三助”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部门协调等工作;各院(系)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的岗位开发、考核管理、酬金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2、研究生“三助”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规定的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应划拨的部分、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以及从其它渠道转入的指定用于研究生“三助”的经费。同时,学校积极吸引社会各界设立“三助”基金支持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

三、聘用对象及要求

“三助”工作的聘用对象一般为在籍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聘用对象应遵守职业道德,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困难的研究生。

四、工作内容及岗位设置

1、“助教”:协助课程教学、承担课程指导、辅助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辅导答疑、课程实验和实践性课程等教学任务(不包括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要求的教学实践环节)。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助教”岗位:本教研室教师教学任务基本饱和、授课班级为三个自然班(或选教学生超过150人)以上的教师可申请设立“助教”岗位。

2、“助管”:承担院(系)的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助管”岗位: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承担省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的单位;负责学校重点教改、教学建设项目的教师;带班超过8个自然班的专兼职辅导员;本专科生班主任缺编;本单位工作量大,人员缺编,有“助管”需求的行政管理部门等。

3、“助研”:承担与“助研”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工作。

以下情况可以设立“助研”岗位:“助研”的导师为科技项目第一负责人,且承担的研究课题为国家级、省部级的纵向科技项目或重大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合同50万元以上)。

五、岗位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设立“三助”岗位,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研究生可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三助”岗位,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院(系)推荐,到用人单位应聘。

3、用人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聘用考核,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录用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六、酬金标准

1、“助教”统计工作量时,按照标准学时统计,具体折算办法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助教”硕士研究生按15元/学时支付酬金,博士研究生按20元/学时支付酬金,其中用人单位支付40%,学校支付60%。每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助课一门。

2、研究生“助管”工作每天不超过8小时,且每月不超过60小时。硕士研究生酬金标准为5元/小时,固定岗位每月酬金标准为300元;博士研究生酬金标准为7元/小时,固定岗位每月酬金标准为420元。其中职能处室由学校统一支付,其他部门由用人单位支付20%,学校支付80%。

3、“助研”硕士研究生按100-200元/月支付酬金,博士研究生按200-300元/月支付酬金,一年按10个月计算。其中用人单位支付70%(可从导师科技项目经费中开支),学校支付30%。

七、管理和考核

1、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2、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用人单位应对上岗研究生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要求研究生每月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月考核表》,如实记录每个工作日工作情况(含工作地点、时间、具体工作内容等)。

3、用人单位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胜任工作,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经院(系)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当月岗位酬金,情节恶劣的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今后参加“三助”工作的资格。

4、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完成岗位申报和聘用工作,岗位原则上一学期申报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5、学生处将对各院(系)的“三助”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酬金发放办法

1、学生处根据学校每年的预算,将“三助”经费按各院(系)研究生人数及工作开展情况拨付给院(系),院(系)“三助”经费的支出接受学生处和财务处的监督。

2、研究生“助管”酬金按月发放。“助研”、“助教”每学期发放两次酬金,时间为每学期期中、期末前一周。

3、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酬金标准编制酬金发放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报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将学生酬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九、附则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研究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工作;禁止安排研究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2、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时,“助教”和“助管”不能同时兼任,不得因从事“三助”工作而要求延长学制。

3、研究生对于安排的工作无力承担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经院(系)批准解除聘任关系后报学生处备案。

4、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三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5、对于从事“三助”工作过程中因公受伤的,由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ОО五年九月十九日

篇2: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专项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博士研究生进行短期出国交流和参加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申请时须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二条 本基金每年计划资助约200名博士研究生(委培生、留学生除外)。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享受一次本基金的资助,且申请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学习阶段。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为3~6个月),须有对方邀请信、英语合格证明及研修计划等材料。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南东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在境外召开的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接受,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须有会议正式录用通知。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导师和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三章 资助与成果要求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交流,研究生院资助在国外的科研经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0元。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院资助经费5000-15000元。每个会议每次最多资助两位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研究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交流总结及相关材料,并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研究生院审核后发放资助经费。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研究生有责任和义务在会议期间积极宣传南东大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国。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校通知[20**]88号)。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篇3: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南东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设立了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包括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江苏省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江苏省研究生创新与学术交流中心特色活动等。

  第二条 本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研究生院按照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组织校内候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遴选,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推荐并发文。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每年度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要求下达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建设专项经费指标及各项目资助标准,研究生院根据资助标准发放资助经费。

  第六条 资助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对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经费只能用于该生学位论文所需的文献查询、论文发表、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置、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七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四章 结题要求

  第八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年度考核,研究生院对照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申请书》中的成果要求进行考核,项目完成时填写《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