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选修课是高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修课自开设以来,在拓宽学生知识面,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辅助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选修课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选修课的申报

  第一条 全校教师均有承担选修课教学的责任和义务。各学院要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开设选修课。

  第二条 允许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申报,支持确有能力胜任的同一名教师申报多门选修课课程,申报者须认真填写《都成医学院选修课申报书》,经所在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

  第三条 教务处原则上每学年组织学校专家评审组对新申报的选修课进行审定,审定内容为课程设置、教材(讲义)、授课计划、教学大纲等,审定合格的课程方可安排教学。

  第四条 为了促进选修课建设,保证教学质量,学校给予一定的课程建设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购买资料、复印资料和打印文本、购买教材等。所购买的教材、资料属院系公用列入移交,课程建设所产生费用在完成一轮教学后凭有效发票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二章 选修课的设置

  第五条 选修课按照教学形式分课堂教学和在线开放课程,按照课程性质分为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包括专业任选课和专业限选课(专业限选课在教学要求及管理上与必修课一致)。

  第六条 各年级、各专业各类选修课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类选修课的单门课程的学时学分设置为16-18学时/每学分,每次课教学时间为2-3学时。

  第三章 选修课的管理

  第八条 选修课在教学要求上与必修课一致。

  第九条 选修课教学工作量计入年终学时统计,选修课教学学时加权系数为1.5,新开选修课教学学时加权系数为2。

  第十条 各院系和教研室应组织好教师进行备课、试讲等教学前的准备工作,并将应将选修课师资培训列入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保证选修课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教学的每个环节,切实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如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违纪现象,取消其下一轮讲授选修课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连续两个学期因选课人数未能达到开课条件(每学期低于30人)而停开或因任课教师原因而不能开课的课程,予以取消,如需开课,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选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否则,其本门课的选修课学分将不予认定。

  第四章 选修课的教学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申报、审核、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和教研室主要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课程建设及课程考核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选修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评估和监督,对教学质量差、要求不严的教师,教学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选修课授课资格,并追回选修课建设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每门选修课根据情况由任课教师指定课代表1~2名,协助教师做好考勤、维护课堂秩序等各项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教研室和任课教师要按照必修课要求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填写考勤记录;保证选修课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 选修课的安排

  第十七条 教务处按学期下达选修课教学任务,各学院及教研室需在开课前完成相关教学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选修课选课采用线上四轮制选课形式,均由学生在选课阶段自行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第一阶段为预选课阶段,第二轮选课为正式选课阶段,第三轮为补退选阶段,第四轮为试听退选阶段,四个阶段选课均有效,学生选课结果以其最后一次选课为准。

  第十九条 每学期选课前学校为每位学生预置100分的权重分,学生在第一轮与选课阶段可以对不同的课程投不同的权重分,在同一优先级别下投入权重分值高的学生将优先选中该门课程。权重分只可在第一阶段即预选课阶段使用,权重分不得转赠他人或累积使用。

  第二十条 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和补退选,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制定选修课教学安排计划。试听退选阶段结束后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六章 选修课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是课程考核的直接负责人,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必须加强选修课的考核管理,严格命题和阅卷标准,严明考试纪律,遵守学校的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考核标准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指出,成绩可通过考勤、作业、考试等检测指标来综合评定,并严格按照《都成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考核合格者计学分。

  第二十四条 选修课考核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并打印《都成医学院成绩登记表》、课程小结、试卷分析、线上网络成绩汇总表(仅线上网络教学形式选修课提供)一式三份,经隶属关系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重修或重选其他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修课程的名称、学分计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20**年9月12日发布的《都成医学院选修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2:科大通识选修课管理办法

  科大通识选修课管理办法

  通识选修课程作为高等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起着重要作用。为规范我校的通识选修课管理,提高通识选修课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设置原则

  (一)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二)增强学生的实用知识和技能。

  (三)介绍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的动态。

  (四)重视学科的交叉,关注课程的广度与深度的结合。

  (五)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二、课程分类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通识选修课分为五种类别:

  (一)人文社科类:涵盖文学、历史、哲学、宗教、语言、法学、政治、社会学等。

  (二)自然科学类:涵盖数学、物理、化学、力学、生物等。

  (三)经济管理类:涵盖经济、管理等。

  (四)艺术体育类:涵盖美术、音乐、舞蹈、体育等。

  (五)工程技术类:涵盖材料、电子电气、计算机、机械、化工、交通、土建、环境、安全、仪器仪表、自动化等。

  三、课程的开设与申报

  (一) 学期开课数量。原则上每学年各专业至少开设1门通识选修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各教学单位在安排好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教学的同时,应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开设通识选修课程。

  (二)任课教师资格。凡申报开设通识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建立和完善选修课程库。教务处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通识选修课程库。通识选修课程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授课情况反馈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更新和补充课程库内容。连续两次由于学生选课人数不足而不能开课的课程将从课程库中删除。各专业至少应该建设2门通识选修课程。

  (四)按照开课学期划分,通识选修课程库的课程分为两类:春季开与秋季开。

  (五)通识选修课程的开设。每学期第8周各学院(部)申报下学期拟开设的通识选修课。拟新开设的通识选修课,需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新开设通识选修课申请表》(附件1);已经开设的通识选修课无需填写。原则上,已开设的课程不可随意更改课程信息(如课程名称、学时、学分等);否则,须按照新开课程申请。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新开设的课程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进入通识选修课程库和网上选课系统。各学院根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需填写《太原科技大学通识选修课程开课信息汇总表》(附件2)。

  (六)每个老师每学期原则上只能开设1门通识选修课程,最多不超过2门。

  四、学生选课原则与选课程序

  (一)选课原则

  1、为促进学科渗透,扩大学生知识面,要求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课。每个学生至少选择3类课程,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人文社科类课程。所有学生必须从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中选择1门。体育类选修课从第五学期开始选修。

  2、学生应在第2至第7学期完成选修课程。第八学期原则上不予安排选课。

  3、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了解课程内容,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选课要求选择课程。每生每学期至多选择2门通识选修课。

  4、学生选修通识选修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有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

  5、学生未办理正常的选课手续,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6、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通识选修课程要求的学分,方准予毕业。

  (二)选课程序

  1、每学期第10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个学期通识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学生可通过网络平台观看选修课程的简介及有关内容,决定所选课程。

  2、选修人数不足35人(体育类、外语类课程不足2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停开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

  3、第12周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整理汇总,进行选修课程的补退选。第13周公布学生选课名单和选修课开课安排。

  4、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可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5、外语、体育类选修课的班容量一般控制在20-60人。

  五、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开课程序:各教学单位填写申报表-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公布通识选修课-学生网上选课-教务处汇总-生成课表。

  (二)开课时间安排

  1、拟开设通识类选修课程的学院(部),应于每学期第8周将下学期拟开设通识选修课的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各1份)交到教研科。教务处将组织审核,通过审核的课程将进入网上选课系统,供学生选修。

  2、每门通识类选修课程每周2学时,教学周数和考试时间遵循校历安排。

  (三)课程一经学生选课,任课教师和学院(部)不能无故提出停课,确需调停课时,需办理调停课手续,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四)选修课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学生缺课时数超过该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取得学分,成绩以“不及格”记载。成绩及格即可取得学分。任课教师于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凡是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学生可以重新选修此课程,也可以选择其他课程,通识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五)通识选修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计入学生成绩表。

  (六)通识选修课每门课程原则上为8学时、16学时及32学时。每16学时记1学分。

  (七)修读第二学位但未取得结业证书者,其修读并考核及格的相近课程可计入通识选修课学分,一门二学位课程可以顶替一门通识选修课课程。

  (八)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有利于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活动。超过素质拓展学分要求的学生,对于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以顶替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学生最多可用4个创新学分顶替2门通识选修课程。

  六、教材使用

  通识选修课的教材或讲义由开课学院(部)确定,由教务处统一订购教材或印刷讲义,统一发放。各任课教师不得强迫学生购买教材。

  七、质量监控

  (一)学校对通识选修课有等同于必修课的质量要求。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学生评教,并由教学督导组对课堂教学效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内容陈旧、效果较差的课程,将限期整改或取消。

  (二)各学院(部)应制定公共类选修课质量监控细则,对此类课程实行全方位监控。

  (三)鼓励教师在通识选修课中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改革。学校定期组织同类或相近课程主讲教师召开讨论会,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协调不同课程之间的关系与内容衔接,避免重复。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