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在本厂范围内实施,品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标志的用途和定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能源计量管理等规定。

第二章: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条

  品保部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负责各种仪器,量具校验及管理。

  4、负责客户之抱怨,分析处理。

  5、负责统计技术之运用及各类检验报告整理。

  6、员工品质教育之规划与训练。

  7、各种检验标准之制定。

  8、各进料制程品保,检验之执行及分析记录。

  第四条

  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第六条

  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分析员)协助分厂,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分厂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

  第七条

  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

  第八条

  做好计量理化探伤工作、严格量检具,周期检定,量具维修工作,保证方法准确。

  第九条

  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第十条

  积极配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第十一条

  原材料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供应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随《产品工序检验流程卡》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品保部办手续处理。检验前,检验员须先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工序,确定责任区内的检验量,灵活检验方式。

篇2:产品质量检测检验问题处理办法

隆昌县炜晔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玻璃瓶罐行业关于《玻璃瓶罐检验检验操作规程》、《酒瓶外观缺陷的认识、判定和检验标准》,结合GB/T

24694-20**《玻璃容器-白酒瓶》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相关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请遵守执行。

一、理化性能的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检测指标:1、抗热震性≥45℃;2、抗冲击力≥0.40焦耳;

判定方法:

1、抗热震性俗称做温差测试,抗热震性不达标的,首先考虑二次退火;二次退火不达标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2、抗冲击力不达标的,可以考虑检验尺度适当放宽到0.30焦耳;低于0.30焦耳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二、规格尺寸的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A、满口容量检测指标:

1、公称容量:50≤V≤200ml,满口容量允许误差±5ml;

2、公称容量:200<V≤400ml,满口容量允许误差±8ml;

3、公称容量:400<V≤600ml,满口容量允许误差±10ml;

4、公称容量:600<V≤1000ml,满口容量允许误差±15ml;

5、公称容量:V<50;V>1000ml,由供需双方另行约定;

判定方法:

符合检测指标的,判定为合格品;不符合检测指标,且符合需方放宽要求的,也可判定为合格品;其余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B、规格尺寸的检测指标:

1、严格符合GB/T

17449的规定,由供需双方商议确定,参照双方确认图纸尺寸允许公差标准检测;主要检测指标有:瓶口尺寸、公称主体直径公差、公称瓶高公差、垂直轴偏差等。

2、判定方法:不符合允许公差检测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C、厚度的检测指标:

1、瓶身厚度≥1.50mm,瓶底厚度≥3.00mm;

2、同一截面瓶壁厚薄比≤2:1;同一瓶底厚薄比≤2:1;

3、对于特殊瓶型,厚度要求由供需双方商议确定。

判定方法:对乳白瓶不符合瓶身厚度要求、瓶底偏薄且出现“亮窗”现象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D、瓶身圆度的检测指标:

瓶身圆度,偏差不超过直径的4%的,非圆形(特殊造型)的不按此计算。

判定方法:对乳白瓶不符合瓶身圆度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E、瓶口不平行度的检测指标:

瓶口公称直径D≤20mm的,瓶口相对于容器底部不平行度允差≤0.50mm;瓶口公称直径20<D≤30mm的,瓶口相对于容器底部不平行度允差≤0.60mm;

判定方法:对乳白瓶不符合瓶口不平行度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三、外观质量的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A、检测指标:

1、直径>4mm的表面气泡和破气泡不允许有,瓶口封合面及封锁环上≥1mm的不许有;

2、直径>1mm的结石不许有,瓶口封合面及封锁环上不许有;

3、裂纹不许有(表面点状撞伤不作裂纹处理);

4、内壁缺陷(含粘料、尖刺、玻璃搭丝、玻璃碎片)不许有;

5、合缝线尖锐刺手的不许有,合缝线粗凸出量>0.50mm不许有;初型模合缝线明显的不许有;

6、瓶体表面不光洁平滑、有粗糙感,明显的不许有;黑点、铁锈明显的不许有,氧化斑、波纹、油斑、冷斑明显的不许有;

7、口部尖刺、高出口平面的立棱不许有,影响密封性的缺陷不许有;

8、文字图案要求清晰、完整、位置准确,文字图案残缺、模糊、错误的不许有。

B、判定方法:

凡是不符合以上检测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品,根据需方要求提高标准或者放宽标准的,按提高标准或者放宽标准进行严格检测,在标准范围内的判定为合格品,具体可以参照公司对产品结构分类的检测标准执行。

四、包装储运质量的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A、检测指标:

1、包装物的要求

不允许使用>6mm的残损破编织袋,且达保证抽拉缝包线的质量要求;不允许使用有破损、受潮、浸湿或油污的包装用纸箱、纸板、包装纸,保证包装过程中的产品清洁;

2、包装数量的要求

根据纸箱的准装数、编织袋大小的包装数,严格执行统一件装标准,不得多装、少装,更不得混装;编织袋包装过程中,特别要求编织袋必须封口,瓶身外露、瓶口外露的不允许有;

3、包装方式的要求

编织袋包装,产品方向统一的,原则上在瓶口方向点一张纸板即可;产品颠倒包装的,必须要求在袋子两方各垫一张纸板,要求增加裹纸包装的必须严格要求执行。

4、缝包、封包、打包及包装标识的要求

编织袋包装缝包时,必须将袋子提起使瓶子在袋中自然下垂,然后放下将袋口卷拢,用包装线抽紧缝合,同时缝上产品合格证;袋口缝合完后,将包掉头,用包装线抽紧缝合包装袋的另一头加固;对包装还不紧实的,还需在袋子腰部按三角形缝包加固。

纸箱包装封包时,必须保证纸箱粘合接触面的清洁度,防止粘胶带在产品转运过程中发生脱落现象;装箱前,严格按照纸箱包装要求封箱底板、垫上垫板、隔板或面板,装够数量后再封箱。封箱时,严格按照横一纵二的方法封合纸箱上下端口,即用粘胶带横向黏住纸箱合口处,再纵向粘两次加固即可。粘纸箱上端口时,必须黏上产品合格证。

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件装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包装人员姓名(代号),以及“玻璃物品”等图示储运标志。

5、转包堆码的要求

严格按照品种、名称、规格和包装标准分班组准确整齐堆码到指定位置,严禁混堆或乱堆;对不符合包装质量要求的,有权提出立即整改,否则不准转包到成品仓库,库管员对此必须拒绝收数;

6、出厂检验的要求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办法理化性能、规格尺寸、外观质量规定的项目。

出厂检验做为公司二次检验的把关程序,严格按照二次抽样检测方案执行;必要时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定。

产品验收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表示,提交验收批产品的检查水平(IL)、接收质量限(AQL)应符合规定。

每批检验以上各项均需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应由质检部门分析具体不合格情况后作出该批报废或是整理后重新交验的决定,重新交验不合格的,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仓储的要求

产品储存环境应通风、干燥,产品在贮存过程中,英远离有异味、腐蚀性和有毒的物品。

转包人员按库管员指定位置整齐堆放,严禁乱堆、混堆、乱码,严禁挡道堆放。

8、转运装卸的要求

转运、搬运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装卸时要轻拿轻放。特别注意:包装物上有明显标识不宜倒置或防雨防潮的,切忌做好倒放或淋雨的保护。

篇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确保检验机构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负责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种子检测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的要求: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

(三)具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工作规范。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由农业部另行发布。

第七条

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测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测报告2份。

第八条

考核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专家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种子检测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有关材料转交考核小组审查。

第三章能力考评

第九条

考评小组根据《考核准则》对质量手册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适宜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第十条

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配备和质量管理现状等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审查结论;(二)现场评审结论;(三)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考评员在评审中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全面,评审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实行合议制,以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考评员在评审结论上签名,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法。

国家种子检测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根据申请检测项目范围准备相应的样品,比对试验的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测项目范围的15%。

第十四条

国家种子检测中心将制备的试验样品发放至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测,并报送检测结果。

国家种子检测中心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比对试验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能力验证结果和评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考核合格证书载明机构名称、检测范围、有效期、考核机关。

机构名称为《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或者《**省(区、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其中括号内为检验机构所在城市名称。

第十八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负责考核的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能力考评:

(一)检验机构场所发生变化的;(二)扩大检测项目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

检验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合格证书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种子检验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第二十三条

考核机关对检验机构通过考核后的材料统一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质量检测活动:

(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二)为农业、工商等部门处理种子案件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三)为司法机关裁决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四)为从事种子贸易的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五)其他委托检测。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开展种子检验工作,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使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检验机构对外开展种子检验业务:

(一)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变换尚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二)不再符合《考核准则》关键项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关键检验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检验机构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

(三)伪造检验记录、数据的。

被撤消资格的检验机构,两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定期组织能力验证。验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考核机关取消其资格。

在整改期间,检验机构不得对外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九条

被暂停或撤消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可以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考核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考评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种子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测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格式和CASL标志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加入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考核机关考核合格。种子检验机构加入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改造,从20**年5月1日起,凡对外提供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附件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合格证书

CHINA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 CERTIFICATE

证书编号:(****)中种检考字(***)号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你中心/站)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进行条件审查和能力考评,考核合格,特发此证。

批准的检测项目范围见证书附表,准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ASL标志及证书编号。

有效日期:****年**月**日

发证日期:****年**月**日

考核机关(盖章)

附件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标志说明与图例

考核合格标志由CASL四个英文字母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ASL分别是“中国考核合格种子检验机构”相应英文单词(China Accredited SeedLaboratory)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在标志下方标出证书编号:(****)中种检考字(***)号。

图例如下(暂略):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审查工作。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广告,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四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

第五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应当明确种子适宜种植范围和生物安全控制措施,适宜种植范围不得超越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载明的使用范围和品种审定公告的适宜的生态区域。

第六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有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权)表述的,应当标明品种权号。

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品种权已经终止、无效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授权品种。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八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宜种植范围广等笼统性语言或者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等欺骗、误导性语言;

三利用种子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由广告主向农业部提出。

广告审查申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或种子经销者办理。

第十条

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

二广告主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种子生产者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转基因植物种子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五广告制作前文稿、制作设计或制作的广告作品。

第十一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修改完毕的材料报农业部审查。

农业部应当在收到修改后的材料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并发给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需要修改的,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带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送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转基因种子广审(×)第0000000号”,其中“×”为“视”、“声”、“文”之一,分别用于视屏、广播及其他广告媒介形式,数字部分共七位,前四位为年号,后三位为顺序号。

第十四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广告批准日至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证件有效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的,或者广告内容更改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收回《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注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该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证书或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被撤销或收回的;

二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发现该转基因植物种子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广告内容变更但未申请重新审查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的;

五制作的广告作品与报批的广告制作前文稿、制作设计不符的。

第十七条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被注销的,农业部通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应当查验《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转基因种子广告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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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目录(证明文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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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要

计划发布媒介(列出媒介名称):

广告制作文稿、画面说明(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审查意见:

审查机关签章

日期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发布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签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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