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迪集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目录

  总则31.1编制目的31.2编制依据31.3适用范围31.4管理方针3管理目标3组织体系43.1组织机构43.2人员配备43.3岗位职责5安全责任74.1代建单位的安全责任74.2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74.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8例会及报告制度105.1安全例会制度105.2安全报告制度10安全检查116.1施工单位日常自查116.2监理单位巡查与复查116.3管理单位联合检查116.4专项检查116.5监督检查---------------------------------------------------------------------------------------------126.6安全检查管理流程12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27.1安全事故报告127.2安全事故调查137.3安全事故处理138应急预案148.1应急预案目的148.2应急预案编制主体158.3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158.4应急事件的责任追究159罚则与立功竞赛169.1安全施工管理违规处罚169.2安全事故处罚169.3立功竞赛1610附则16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财产和人生安全,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1.3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拆除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道路桥梁工程以及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1.3适用范围

  凡由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拆除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道路桥梁工程以及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管理目标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安全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争创一流的安全管理业绩,制定下列控制目标: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零;

  (2)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3)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5)一般事故发生率不超过1%;

  组织体系及岗位职责

  3.1组织机构

  3.1.1某

  集团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分管建设的付总裁担任。

  3.1.2集团建设管理部,设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2人员配备

  3.2.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集团分管建设的付总裁

  组员:

  3.3组织结构图

  代建单位安全经理

  监理单位安全经理

  某集团安全领

  导小组

  承包商安全经理

  集团建设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3.4岗位职责

  3.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岗位职责

  (1)制定安全管理方针和安全管理目标;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3)审批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

  (4)参与现场安全监督和立功竞赛的考核评比;

  (5)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情况;

  (6)发布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指令,审议工作报告,审查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事宜;

  (7)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必要与合理的资源;

  3.4.2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1)根据建设工程特点,主持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2)督促参建各方执行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所从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完善以及各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4)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协助监督部门开展监督交底、开工核验中途核验及竣工核验;

  (5)督促和检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6)归口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口联系上级管理部门的工作;

  (7)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会议,落实各层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

  (8)参与工程建设重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9)负责按规定程序向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安全责任

  4.1代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4.1.1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4.1.2代建单位应当积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项目业主的各项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指令。

  4.1.3代建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规模,组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4.1.4代建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1.5代建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1.6代建单位应当参与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4.1.7代建单位和安全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4.1.8代建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应督促其立即整改,并跟踪复查。

  4.1.9安全事故发生后,代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竭尽全力阻止和控制事故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1.10代建单位应做好有关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4.2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4.2.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2.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2.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4.3.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3.2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4.3.3施工单位对列入投标文件报价清单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3.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3.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3.6施工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3.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3.8垂直运输机械的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3.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通用标准。

  4.3.10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4.3.1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3.12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3.13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3.14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3.15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3.16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3.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编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4.3.1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3.1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4.3.20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例会及报告制度

  5.1安全例会制度

  5.1.1安全管理周例会:代建单位安全经理应每周召集一次由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参与的安全管理例会。主要对对当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对下一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建议、部署和安排。

  5.1.2安全管理月例会:安办主任受安全领导小组委托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例会,月安全例会可在每月的最后一周与当周安全管理工作例会一并召开,安全经理、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与。主要对当月安全管理及监查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并对下个月的安全管理及检查工作进行建议和部署。

  5.1.3安全管理专题会议:针对突发事件或安全专题讨论或论证适时举行,由发起人提请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参与。

  5.1.4集团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会议,旨在回顾和总结上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之处,对下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5.2安全报告制度

  安全报告除依据监理规范,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的报告外,主要指安全周报及安全月报。

  5.2.1安全周报:施工单位应当每周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周报,并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向代建单位报告,安全经理根据所辖工程项目,汇总审核修正后报送项目业主。

  5.2.2安全月报: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月报,并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代建单位报告,安全经理根据所辖工程项目,汇总审核修正后报送项目业主。

  5.2.3安全管理专题报告:安全管理专题报告指非定期组织的针对安全管理专项议题的报告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均有权发出安全管理专题报告,以上任一发起方完成专题报告后,参照安全周报及安全月报管理流程执行。各相关方对收悉的安全管理专题报告必须快速响应,及时予以审核、批复、反馈和报告。

  安全检查

  6.1施工单位日常自查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结合工程特点及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日常安全检查,采取“日查-周查-月查”的形式,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自行整改并复查。

  6.2监理单位巡查与复查

  监理单位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和自查情况,需进行日常巡查,对整改项目须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监理规范,采取措施责成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6.3代建单位联合检查

  代建单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联合检查,并进行考核评比,以指导和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

  6.4专项检查

  6.4.1监理单位均应针对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安拆、重大危险源控制、临时用电架设、动火作业、脚手架搭拆和防护、食堂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节假日安保、防暑降温措施等,在施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6.4.2代建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针对施工现场影响安全的关键要素和环节,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专项联合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6.5监督检查

  安全领导小组视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可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须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属于施工单位的问题,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复查;属于监理单位的问题,由代建单位监督复查;属于管理单位的,由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主任监督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告项目业主,同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整顿和纠正。

  6.6安全检查管理流程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7.1安全事故报告

  7.1.1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7.1.2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7.1.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属于轻伤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由安全负责人第一时间及时告知代建单位安全经理。

  7.1.4代建单位安全经理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化,同时报告业主的安全主管。安全主管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小组负责人。如需上报的,安全管理小组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7.1.5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6)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项目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2安全事故调查

  7.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7.2.2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施工项目部所在公司和本项目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2.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7.2.4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项目部所在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并报管理单位安全经理及安全主管审批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负责实施。

  7.3安全事故处理

  7.3.1按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安全施工发生单位处理的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该单位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并最终报代建单位安全经理及安全经理审批。

  7.3.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7.3.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7.3.4对事故发生单位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7.3.5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发生单位或项目部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6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预案

  8.1应急预案目的

  编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为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缩短救援时间,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生命安全,化被动为主动。

  8.2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代建和施工单位,都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经其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工程监理安全负责人和总监审核,然后报代建单位安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项目业主备案;代建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经其公司内部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业主安办主任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

  8.3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代建单位和施工单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预案目的;

  (2)应急事件分析;

  (3)应急事件的预防措施;

  (4)应急事件风险评估;

  (5)应急准备;

  (6)应急响应;

  (7)应急演练;

  (8)应急保障;

  (9)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0)现场恢复;

  (11)责任追究;

  (12)预案管理和改进

  8.4应急事件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报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备案的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依照备案的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经费的;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6)在重大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区秩序的。

  9罚则与立功竞赛

  9.1安全施工管理违规处罚

  9.1.1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者,本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移交政府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9.1.2违规处罚所得,可用于立功奖励。

  9.2安全事故处罚

  9.2.1发生安全事故,本公司将按事故等级追究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具体的处罚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9.2.2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事故调查组的结论确定。

  9.3立功竞赛

  9.3.1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将作为本公司每年立功竞赛活动的考核内容。历次检查的情况纳入每次的立功竞赛评比活动中,并作为年底评选市、区先进集体、个人的推荐对象。

  9.3.2安全施工考核实行“月度检查,年中考核,年末总评”的评定办法。具体的考核、竞赛规则,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10附则

  10.1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某建设集团公司;

  10.2本办法可视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10.2本办法从20**年月日起实施。

篇2: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

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入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来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

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末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员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组织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织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末中标单位。末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拘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件发出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篇3: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项目部的招标及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秩序和项目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规定

2.1在项目开工前,项目总工按公司有关文件或经营开发部授权编制工程项目标段划分计划书,报项目经理批准。

2.2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计划部长根据工程项目范围、标段划分计划书编制工程项目招标计划书,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经营开发部批准。招标计划书中应说明计划招标的工程项目名称、招标组织单位、招标方式、分包方式、内部单位、外部单位、招标时间等。

2.3计划部长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及招标计划组织招标工作。按公司经营开发部的规定编制标底、招标文件,计划部长组织招标文件评审,由综合管理部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参加投标。

2.4计划部长按约定的时间发放招标文件并登记,需要勘察现场的,由计划部长组织进行现场勘察。

2.5计划部长在标书规定的时间收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商务经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会议,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

2.6商务经理将评标结果报项目经理批准,确认预中标单位。计划部长负责起草分包合同,组织合同评审。计划部长负责整理投标及评标资料。

2.7商务经理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2.8计划部长负责将合同向工程部、质量部、安监部、财务办交底。

2.9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合同贴花、整理归档工作。

2.10对不宜采取招标的工程项目,由专业工程师选择2-3家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已在现场施工),报生产经理审核后,由计划部长组织与分包队进行价格谈判,并将结果报商务经理批准确认施工单位。由计划部长负责签订增项工程补充合同。

2.11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原承包单位不能完成的项目,由生产经理负责调整工程项目范围,计划部长按调整后的范围核定原合同价款,并将调整结果报商务经理批准后通知专业工程师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