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都医院医疗质量监督、检查、评价方案

  华都医院医疗质量监督、检查、评价方案

  1.院科两级质量管理小组对院科医护、医技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由医务科、护理部组织具体实施。

  2.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一次;科室、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小组每月一次,由科主任和护士长监督实施。

  3.医疗护理、医技质量监督、检查、治疗、评价按医疗质量标准与指标执行。

  4.医疗质量检查每月一次,由院长及业务副院长在院周会上向科主任反馈。

  5.认真评价医疗质量

  (1)评价标准:按医疗质量标准,包括诊断质量标准、疗效评判标准、护理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病历书写标准。

  (2)评价方法:采用病例评价与统计指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病例评价主要由科室进行,由科主任、护士长掌握。

  A.病例评价要按病历质控标准进行,主要评价内容包括:诊断是否正确、全面、及时;治疗是否正确、及时、彻底;疗效是治愈、好转、未愈等。有无并发症,院内感染,医疗缺陷等。

  B.医技科评价内容包括:整体工作质量和每个病人报告是否及时、准确。

  C.统计指标评价包括:诊断质量指标、治疗质量指标、工作效率与质量指标、医院感染控制等医疗质量指标。

  D.药剂科要对制剂生产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评价,保证制剂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特别是灭菌制剂料,要严格把关,不允许有霉变、污染、破损、无标签制剂发出,对所购进药品也应认真进行质检,不购进“无三证”霉变、污染、过期等物品。

  E.临床检验科要开展室内质控与室间质控,有条件者争取参加县内质控。

篇2: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置质监机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级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各县质监机构须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三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九条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由厅质监站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厅质监站和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联合监督:

(一)一级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支持保障项目;

(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2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内河500吨级(含)以上港口工程;

(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和跨省五级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省辖市质监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的监督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级质监机构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管理,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监督的模式。

第十一条

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确定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两级质监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项目。

第三章主要职责和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履约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公路工程的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30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对于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2),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仪器设备、办公、通讯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暗访检查四种方式。

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由厅质监站负责。

为加强一级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一级公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50号文件和《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豫交工[20**]30号文件要求,应采用三个关键阶段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5)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报告》(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7),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8)。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10),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11)。单位工程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2)。

建设单位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报告。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附件13)。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质监机构应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进行扣分;对工程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质监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6.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7.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0.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11.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1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规定,特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表),请审核并给予办理。

附表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表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份数

工程概况一览表

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组织机构情况表

施工合同段一览表*

监理合同段一览表*

主要结构物工程一览表*

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情况表*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8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9监理单位人员上岗情况登记表*

10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工可批复文件

1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13工程实体进度计划

14监理单位有关文件

监理合同

1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6监理工作计划

17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18施工单位有关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19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20

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注:*为必须同时报电子版,有关证书应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申请手续催办单

()交质监字()第==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1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同时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注:此单一式三份,省、市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及示例)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我站受理*工程

的质量监督申请。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由**、**等同志组成质量监督组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附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规定(详见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暂不予受理,请及时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应资料。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质监抽字(项目)号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

检查人:*年*月*日(盖章)

受检单位签收*年*月*日(盖章)

附件6:

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质监机构):

你站===(文件名、编号)收悉。经我单位现场检查核实,现已整改完毕。

特此报告。

附表2:《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建设单位

(公章)*年*月*日

附表2

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整改要求及整改结果

责任单位签字:*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7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年第3号)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交工质量检测。

附件: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附表3: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章)*年*月*日

附表3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数量:

其中大、中桥座

合同段工程投资额:万元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投资额(万元)

注:1.本表按合同段为单位统计;

2.单位工程须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

附件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工程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监督单位名称

(二)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三)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四)监督依据

二、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二)开工、完工日期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

(四)土地征用

(五)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开工报告

四、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一)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一)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二)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9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的内容:

竣工验收结论: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年*月*日

注:

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填写参建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等级和工作综合评价得分、等级。

附件10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业已完工,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资料基本齐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

附件:1.

建设管理总结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填写。

附件11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工程项目名称:

证书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交工质量鉴定时间

质量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

监督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附件1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标准

依据:质量管理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

标准:有关验收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主要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四、质量监督情况

(一)监督程序

(二)监督方式

(三)监督内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评定

(一)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二)质量档案资料的评价

(三)工程总体质量评定

六、存在问题与建议(视工程质量情况)

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附件13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成,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

特发此证。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公章)*年*月*日

篇3:等级保护测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等级保护测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障等级保护测评中心的测评质量,防止发生质量异常,提升效率,确保质量满足客户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等级保护测评中心的测评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公司总体质量管理体系,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的等保测评质量主管组织质量部对测评的质量进行控制:

质量主管:

1)全面领导等保测评中心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有关等保测评中心须遵循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并传达法律法规对测评工作的重要性;

2)确保质量部开展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源;

3)审批质量部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4)主持重大质量问题的申诉,对等保测评中心的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质量手册(方针、目标等)的发布者;

6)负责贯彻执行等保测评中心应遵循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标准;

7)负责主持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以完善和有效运行;

8)主持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建立,并完善实现等保测评中心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所必须的组织机构,确保质量部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与沟通;

9)主持管理评审和质量工作会,定期向等保测评中心主任汇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的建议;

10)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申诉处理以及质量奖惩工作,签发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质量规章制度文件;

11)制订质量部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注重计划的准确性、可操作性,把质量工作计划纳入年度计划;

12)负责组织对《等级测评报告》进行评估活动,并批准签发《等级测评报告》;

13)根据等保测评项目的论证签订等级保护测评合同,并批准等级保护测评总体计划;

14)调研分析对设备供应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确定供应设备能满足工作需要;

15)落实质量部的保密制度和保密防范措施,对人员的安全保密培训情况;

16)负责与质量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

质量部

1)履行企业法人代表赋予的职责;

2)贯彻执行等保测评中心应遵循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标准;

3)贯彻、执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4)主持等级保护测评项目的论证,组织《等级测评方案》的评审;

5)管理并监督等级保护测评中心测评人员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相关秘密;

6)统筹安排等保测评中心资源,确保每项测评工作顺利完成;

7)制定等级保护测评中心测评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计划能与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8)确保等保测评中心专用设备的准确度,指定专人负责设备运输、存放、使用、维护的管理;

9)负责组织设备的验收、入库、保管、标识工作;

10)在技术上负责系统测评的正确性,负责审核等保测评中心《等级测评报告》,并可以受测评中心主任委托批准《等级测评报告》。

三、工作程序

1、测评中心开展的等级保护测评项目,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等规范本件进行,严格遵循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管理。

2、对测评的质量评价采用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级评定,见下表。

质量要素

优秀

良好

一般

进度(非测评组长可控因素除外)

按时完成。

未按时完成,进度变更控制良好,延期在计划工期的10%之内。

未按时完成,延期在计划工期的25%内。

未按时完成,进度变更控制差,延期计划工期的25%以上。

测评成果

及时提交完备的测评成果,文档材料规范。

及时提交关键的测评成果,文档材料规范,得到质量主管认可。

提交关键的测评成果,延期不超过2天,文档材料不规范,但基本得到质量主管认可。

拖延提交测评成果超过一周,文档材料严重不规范,缺少关键内容。

用户反馈

《工作确认单》,表明服务规范,用户满意。

《工作确认单》表明服务流程完成,用户认可。

《工作确认单》,或用户主动反映现场测评存在缺陷,经核查属实。

《工作确认单》,或测评客户投诉,后果对测评产生严重影响,经核查属实。

3、质量评定的方法

质量主管根据上述三项服务考察要素的质量评定结果,综合评定测评的质量等级。评定方式原则上取三个考察要素获得的等级最低的为综合质量评定结果。举例:如果进度等级为优,测评成果等级为良,用户反馈等级为优,则综合质量等级为良。

4、质量改进

质量评价后,对存在的不合格或潜在的不合格,质量主管将向测评组长提交《测评质量审核报告》,测评组长对报告上的不合格项或潜在的不合格项进行确认,测评组长填写《纠正预防措施报告》,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质量主管根据《纠正预防措施报告》上的整改时间,进行跟踪验证改进措施的效果,直到合格为止。

四、等保测评质量管理体系

1.总要求:

1.1依据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测评中心等级保护测评项目的测评过程进行控制,表明本中心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被测评单位的测评要求,并通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用,包括持续改进和纠正预防不合格的发生而保证测评质量。

1.2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测评中心做到:

测评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过程主要有:客户服务体系的建立、测评设备的管理、测评活动的开展、验收评审、文档管理等过程,并对各过程进行监视、测量和控制管理,测评项目的质量控制有关过程参见“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图”见附件;

在“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图”中可看到测评过程的顺序及相互的关联;

质量主管通过质量目标的测量和监控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各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分析过程的有效性。技术主管决定所需要的技术标准及方法,以确保等保测评的相关过程可达到有效作业及控制。

各部门按要求确保所需要的资讯容易获取,从而支持测评过程的实施及监控;

通过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各部门的分解目标的达成状况,测量、监控及分析这些过程,并且执行所需要的测量、监视活动,以证实这些过程的成果及今后的持续改进;

质量部依照ISO9001:2000标准和等级保护测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组织进行持续改进。

2.文件要求:

2.1各部门按国家/国际标准要求实施相关文件要求,并作好相关质量记录。

2.2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测评中心按等级保护测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包括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全过程、全要素。

2.3文件控制:测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记录应指定管理部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加以管理控制。质量体系文件的架构见“质量体系文件架构图”,并建立文件目录。每一份规范化程序文件的制定包括以下内容:

测评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定稿前得到测评中心主任审批,确保其适宜性、充分性;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每年的管理评审时进行适宜性、有效性评审,确定是否需要更新,体系文件更新后要重新进行审核,并再次批准;

文件的版本、修订状态在文件中有标识,文件更改标识体现在修订状态上,文件更改按《文档管理制度》进行;

确保使用场所具有适宜版本的有效文件,便于使用;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完好,易于阅读、识别、调阅及追溯;

确保外来文件原稿已作标识,并控制其分发;特别关注国家、行业的标准和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的收集和管理、发放;

预防作废文件被误用,假如因任何目的需保存以备用时,则应作出适当鉴别(加盖作废章、保留章),并加以控制。

3.记录控制:

3.1测评中心各部门执行《等级保护测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质量记录予以控制,并保持、维护有效的质量记录,以证明符合各项要求及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运行。

3.2测评中心建立的《等级保护测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质量记录的鉴别、储存、调阅、保护、保存期限及作废处理办法和程序。

4.测评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测评中心测评部负责对等保测评项目的被测系统的详细情况进行分析,为实施测评做好文档及测试工具,从而完成测评项目的测评准备过程活动;进入测评实施过程活动后测评部部负责开发与被测信息系统相适应的测评内容及实施方法,为测评实施提供最基本的文档和指导方案;在测评实施过程活动中,按照测评方案的总体要求,分步实施所有测评项目,包括单项测评和系统整体测评两个方面,以了解系统的真实保护情况,获取足够证据,发现系统存在的安全问题;最后进入分析与报告编制过程,综合评价被测信息系统保护状况,并形成测评报告文本。整个测评活动应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其他要求相一致,质量部需同步对测评活动的以下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1根据被测评单位要求/相关的质检规范、国标、法律法规要求,技术工程部确定有关工程的质量目标及要求;

4.2市场部接到客户的等级保护测评需求,将信息传递到测评部、管理部,

测评部编制《项目计划书》,全面满足被测评单位要求。具体的过程和相互关系参见《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图》中的描述;

4.3根据等级保护测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测评过程,策划并实施各项验证、确认、访谈、检验等测评活动,留下相关的记录。

4.4对各项测评过程及测评验收提供所需的记录,规划结果必须以测评报告的形式输出。

4.5对测评活中输入输入的各类作业指导书、记录表单、报告及选取的测评设备必须进行评审,确保其准确和稳定。并做相应的验证及分析。

输入包括:功能和性能的要求;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成熟的作业指导书;

对所有的输入进行评审:确保输入是充分的,适宜的,要求不可自相矛盾,完整,清楚;

保证测评活动中的各类输出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质量部针对测评输入进行验证,并在放行前得到测评中心主任和被测评单位批准;

质量部针对测评输出(如测评记录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由测评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提交客户;

质量部对选取的测评设备进行校验,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检测数据准确性;

五、系统集成建设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测评中心依通过以下方式来对测评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1.测评部提供可以说明测评有关特性的信息(测评方案、项目计划书等),对测评的重要节点进行重点控制;

2.向现场测评活动提供各类作业指导书,给出更为详细的测评规范和方法,指导现场测评;

3.测评部选取测评活动所需要的测评设备种类及数量,并对测评设备进行适宜的维护,确保设备的运行能力。

4.在现场测评过程中,质量部对测评设备的运行以及测评输出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在现场测评过程中不断的测量及监控测评设备检测过程的变化,为调整和修正这些变化提供保证;

5.对测评的重要特性形成的过程执行监控和测量活动,通过对现场测评师,测评设备,测评方法都进行监控,保证测评质量满足要求;

6.测评部按照预先与被测评单位商定的验收时间,执行规定的测评结果交付活动;未通过质量部评审合格或不满足测评要求的测评项目不得放行。

7.被测评单位资产:测评过程中有被测评单位提供的场地、终端设备、用户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系统需求、图样等都是客户资产,进场前与客户进行验证确认,明确其状态,并在现场测评活动中加以保护,发生损坏及时向客户报告,必要时予以修复或赔偿。

六、测评设备的质量管理

测评中心管理部负责维护、保养测评中心现有测评设备,建立《测评设备清单》,《编制保养计划》,《设备履历卡》,《维修记录》,确保测评设备的运行正常、测评数据准确。测评部协助管理部对测评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包括测设备的版本升级、校对和维修。当发现测评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对以往的测量结果进行有效性的评价和记录,对该设备和任何受影响的测评项目采取补救措施。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质量部对测评设备的日常保养进行监督管理,对各项文档记录进行审核后由管理部存档。

七、质量方针和质量总目标

1.质量方针:技术先进、诚信服务、用户至上。

2.质量总目标:

等级保护测评方案评审一次成功;

测评质量目标: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评审一次成功;

顾客满意率:≥95%。

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准时交付率:≥80%。

3.宣贯方式:通过会议、质量手册、培训等方式确保传递到测评中心的每一位员工,总质量目标分解到各部门。

4.质量目标分解

管理部:培训计划完成率98%;文件资料管理失误次数每年度小于3次。

市场部:客户服务体系完成98%;合同评审率100%。

研究部:测评方案、作业指导书研究完成100%。

测评部:测评方案一次成功;测评报告一次成功;测评过程各节点质量控制100%符合等保测评技术标准;准时交付率80%;客户满意度95%。

质量部:质量管理体系完成100%;测评项目质量监督完成100%。

八、质量文件的修订

测评中心测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依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等级保护测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而成。测评中心质量部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管理实际情况检查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进行修订。

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实现的过程图

市场部

测评部

质量部

测评部

质量部

管理部

质量部

客户要求

测评设计

验证

输出

输入

评审

确认

编写测评方案

前期调查

作业指导书

测评设备的选用

方案评审

客户确认

测评计划

作业指导书

设备校对

现场测评

报告评审

编写测评报告

满意度衡量及售后服务

Y客户N

顾客抱怨

原因分析,纠正措施,预防不合规的再发生,质量改进活动

改进措施实施的验证,结果确认,PD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