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坝后弃渣处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昌马水库坝后弃渣处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甘肃省玉门中立水利工程监理公司

  二○**年八月

  甘肃省疏勒河昌马水库坝后弃渣处理工程

  质量评定报告

  一、工程概况

  昌马水库坝后弃渣处理工程位于玉门市昌马水库坝后河床右岸400~1000米段,距昌马水库电站枢纽约0.5km,该工程属疏勒河项目昌马水库建设遗留工程。工程主要特征及技术指标如下:弃渣区边坡土方整理550米,C15砼预制块衬砌护坡、基础采用C20砼现浇。坡脚基础深度1.5米,基础底部宽度0.6米,顶宽0.4米,梯形断面。工程完工后清理河床及临建设施土方。

  各参建单位:

  业主: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设计单位: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玉门中立水利工程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瓜州县三统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中立水利监理公司监理人员于20**年3月正式进驻,对首先开工的弃渣土方整理工程实施了施工阶段监理。20**年3月施工单位进驻工地,C15砼预制块于20**年4月7日正式开工预制,20**年4月21日C20砼基础现浇开工建设。20**年6月20日完工。

  本工程原定合同工期为20**年4月20日至20**年5月20日,共30天。

  施工单位于3月1日,进驻工地,开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4月20日举行开工奠基仪式,工程正式开工。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2次停工整改,致使工期滞后至6月20日全部完工。

  二、质量控制

  本工程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渠系和泵电站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甘水基(1994)14号及《甘肃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实施办法》、甘水基(1994)10号文件规定进行质检验收。各方以合同文件、规范、要求为依照,以合同为基础,按照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严把质量关。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检查、抽检重点工程部位,查阅验收资料,纠正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三、质量评定结论

  本工程单元工程43项,合格43项,合格率100%,其中优良14项,优良率32.6%;分部工程3项,合格3项,合格率100%,其中优良1项,优良率33.33%;单位工程1项,合格1项,合格率100%,优良率34.88%;观感评定从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曲面与平面连接平顺、混凝土表面无缺陷及砌筑质量等7各方面打分,得分率为87.19%。综合评定昌马水库弃渣处理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

  弃渣处理工程

  施工单位

  瓜州三统水利机械公司

  开工日期

  20**年

  04月20日

  竣工日期

  20**年06月12日

  序号

  分部

  工程名称

  单元工程

  合格

  其中

  优良

  备注

  基础工程

  20**护坡工程

  20****环境治理

  0合计

  434315优良率34.88%

  主要分部工程

  //

  施工单位自评意见:

  监理单位复核意见:

  本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优良分部工程为34.88%。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施工单位:瓜州三统水利机械公司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代表:

  甘肃省玉门中立水利工程监理公司

  负责人:

  二○**年八月十二日

篇2: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

获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泰山杯”奖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组织专家评选、公布。

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建筑面积在6000m2以上的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装饰装修工程和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商业服务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和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及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装饰装修工程;

(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

确属优秀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也可申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面积应在4000m2以上,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

第六条

下列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二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三)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

(四)应为各市范围内的优秀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装饰装修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有效装饰施工合同。其主承建的王程量应占该装饰装修工程量的大部分。大型、超大型装饰装修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有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资质的,由该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九条

为鼓励参与装饰施工的其它参建单位共同创优,同一装饰装修工程最多允许有三个主要参建单位同时申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参建奖,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第十条

每次评选中,申报单位最多可申报两个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泰山杯”奖申报工程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领取申报表;

(三)参建单位申请参建奖,应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申报单位审查后将其填入《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内一并申报;

(四)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对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五)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并在文件中说明排序意见;

(六)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将推荐情况通报各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四)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参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

(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说明书、平面图、立面图及相关的水、暖、电、通风布置图复印件一份;

(七)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八)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九)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10张;

(十)配有解说词长度在10分钟以内的实况录像VCD光盘。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

(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

(三)实况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介绍等;

(四)报送的文字资料另需制作成txt文本格式的计算机文件。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市推荐的装饰装修工程,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组织复查。复查人员由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确认。复查组根据当年工程的分布及数量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每组3—5人,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的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复查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的工作态度。复查王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介绍;

(二)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三)实地查验工程。复查小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泰山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与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二十条

评审组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工程为获奖工程。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向荣获“泰山杯”奖的申报单位,以及该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授予“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各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泰山杯”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撤销复查人员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四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评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泰山杯”评选的有关费用,由申报单位缴纳。

第二十八条

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第四届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报时间:*年*月*日

填写要求

1、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部门初评推荐。

2、申报表封面的工程所在地只填写工程所在市的名称及所在城市或区。表内的工程所在地填写详细地址。

3、表内各栏内容由各相应单位认真填写,涉及到的工程所在地、装饰装修工程面积。工程造价等必须与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书上一致。建筑幕墙面积按合同书上面积填写。

4、表内设计单位为该建筑装饰工程的主设计单位,只填写一个。

5、参建单位经申报单位依据规定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参建单位在相应栏内填写意见。

6、各单位填写完毕后必须加盖公章,注明日期,无公章按无效由报处理。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7、申报表内“初评及推荐意见”必须签署具体评价推荐意见,不能仅写上“同意申报”。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推荐意见的,按无效申报处理。

8、表内不得涂改,否则按无效申报处理。

9、本表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万元

工程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申报单位

资质

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

资质

主要设计人

监理单位

资质

监理工程师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参建项目

项目造价

万元

参建单位

工程负责人

参建申报理由:

参建单位盖章:*年*月*日

参建项目

项目造价

万元

参建单位

工程负责人

参建申报理由:

参建单位盖章:*年*月*日

参建项目

项目造价

万元

参建单位

工程负责人

参建申报理由:

参建单位盖章:*年*月*日

工程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盖章:*年*月*日

初评及推荐意见:

盖章:*年*月*日

评审意见:

盖章:*年*月*日

篇3: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置质监机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级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各县质监机构须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三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九条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由厅质监站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厅质监站和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联合监督:

(一)一级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支持保障项目;

(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2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内河500吨级(含)以上港口工程;

(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和跨省五级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省辖市质监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的监督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级质监机构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管理,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监督的模式。

第十一条

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确定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两级质监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项目。

第三章主要职责和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履约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公路工程的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30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对于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2),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仪器设备、办公、通讯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暗访检查四种方式。

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由厅质监站负责。

为加强一级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一级公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50号文件和《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豫交工[20**]30号文件要求,应采用三个关键阶段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5)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报告》(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7),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8)。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10),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11)。单位工程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2)。

建设单位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报告。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附件13)。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质监机构应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进行扣分;对工程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质监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6.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7.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0.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11.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1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规定,特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表),请审核并给予办理。

附表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表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份数

工程概况一览表

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组织机构情况表

施工合同段一览表*

监理合同段一览表*

主要结构物工程一览表*

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情况表*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8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9监理单位人员上岗情况登记表*

10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工可批复文件

1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13工程实体进度计划

14监理单位有关文件

监理合同

1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6监理工作计划

17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18施工单位有关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19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20

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注:*为必须同时报电子版,有关证书应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申请手续催办单

()交质监字()第==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1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同时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注:此单一式三份,省、市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及示例)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我站受理*工程

的质量监督申请。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由**、**等同志组成质量监督组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附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规定(详见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暂不予受理,请及时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应资料。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质监抽字(项目)号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

检查人:*年*月*日(盖章)

受检单位签收*年*月*日(盖章)

附件6:

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质监机构):

你站===(文件名、编号)收悉。经我单位现场检查核实,现已整改完毕。

特此报告。

附表2:《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建设单位

(公章)*年*月*日

附表2

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整改要求及整改结果

责任单位签字:*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7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年第3号)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交工质量检测。

附件: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附表3: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章)*年*月*日

附表3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数量:

其中大、中桥座

合同段工程投资额:万元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投资额(万元)

注:1.本表按合同段为单位统计;

2.单位工程须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

附件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工程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监督单位名称

(二)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三)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四)监督依据

二、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二)开工、完工日期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

(四)土地征用

(五)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开工报告

四、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一)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一)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二)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9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的内容:

竣工验收结论: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年*月*日

注:

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填写参建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等级和工作综合评价得分、等级。

附件10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业已完工,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资料基本齐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

附件:1.

建设管理总结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填写。

附件11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工程项目名称:

证书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交工质量鉴定时间

质量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

监督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附件1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标准

依据:质量管理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

标准:有关验收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主要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四、质量监督情况

(一)监督程序

(二)监督方式

(三)监督内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评定

(一)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二)质量档案资料的评价

(三)工程总体质量评定

六、存在问题与建议(视工程质量情况)

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附件13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成,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

特发此证。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