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

  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第八条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占5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所含8项指标权重相同)。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分别占50%和25%,直接采用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的结果;科学管理占25%(见附件三)。

  第九条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共8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包括班子业绩、个人贡献(见附件四)。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见附件五)。

  第十条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业绩占50%,素质和能力共占50%(所含6项指标权重相同)。业绩中,班子业绩占70%,直接采用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个人贡献占30%(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对领导人员的个人贡献实行分类评价:

  (一)对董事会成员重点评价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实施风险管控、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评价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对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还应当评价本条第一款所列内容。

  (三)对党委(党组)成员重点评价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企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综合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党委成立考核评价组集体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组成员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准备工作。由考核评价组制订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被考核评价企业的相关信息,与被考核评价企业党委(党组)沟通协调评价相关事宜,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预告等。

  被考核评价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并配合做好综合考核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成绩和存在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

  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民主测评。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测评工作会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职工代表主要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等有代表性的人员,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会议总人数的10%。

  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考核评价期间,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测评。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测评的,职工代表不再参加测评工作会议。

  (二)上级管理部门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代表上级管理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三)监事会评价。国务院派驻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任期届满当年只进行任期民主测评,不再进行年度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将多维度测评的结果,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作为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考核评价等级的重要根据。

  领导班子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领导班子成员占25%、领导班子副职占15%、中层管理人员占25%、职工代表占10%、上级管理部门占20%、监事会占15%(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民主测评最终得分,分别由前两个年度民主测评得分和任期民主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三次测评得分的权重分别是30%、30%、40%。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和退休不超过两年的原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

  听取意见。听取监事会主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

  第十九条

  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一)走访相关部门、机构;

  (二)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

  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岗位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撰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人员总体评价、优缺点分析、综合考核评价等级、提高能力素质和改善业绩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后,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进行反馈。其中,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归档。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可以根据要适当缩小。

  第四章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核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其中,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力的、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财务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任期内除因不可抗力为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级。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进行改组。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表扬。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或者免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地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结合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应当根据岗位责任和目标,逐步建立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政治方向

  企业党建

  社会责任

  整体合力

  发扬民主

  团结协作

  政治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

  指标

  经营业绩

  业绩成果

  财务绩效

  科学管理

  作风形象

  诚信务实

  联系群众

  廉洁自律

  附件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要点及标准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考评要点及标准

  政治素质

  政治方向

  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各项要求;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

  社会责任

  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大力促进社会就业,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市场服务水平,客户满意度较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社会美誉度较高。

  企业党建

  党组织坚强有力,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党管干部原则落到实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有力促进生产经营;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落实到位,活动开展正常,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

  经营业绩

  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突出,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运用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结果)。

  财务绩效

  财务绩效良好,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处于较好水平(运用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财务绩效评价的结果)

  科学管理

  注重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注重员工职业生涯设计;注重管理创新,决策机制健全,方法科学,执行有力;风险管控机制健全,运作规范;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自主创新,注重品牌建设,突出主业,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团结协作

  发扬民主

  坚持民主集中制,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民主意识强,善于发挥班子成员作用。

  整体合力

  领导班子内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配合默契、沟通顺畅;善于总揽全局,工作效率高,整体合力有效发挥;积极建设学习型团队、创新性组织。

  作风形象

  诚信务实

  遵守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恪守职业道德,重合同讲信誉,不做假账,不搞欺诈,不急功近利;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忠于职守,勤勉尽职。

  联系群众

  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群众,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厂务公开,全面落实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分配机制,建立于企业效益相匹配的职工收入增长机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廉洁自律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附件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指标权重

  廉洁自律

  联系群众

  诚信务实

  整体合力

  发扬民主

  企业党建

  社会责任

  政治方向

  科学管理25%

  财务绩效25%

  业绩成果50%

  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50%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得分

  经营业绩50%

  附件四

  中央企业领导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政治素质

  廉洁从业

  职业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个人贡献

  班子业绩

  创新能力

  执行能力

  决策能力

  业绩能力素质

  附件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要点及标准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考评要点及标准

  素质

  政治素质

  政治坚定,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走***主义道路;注重学习,与时俱进,牢固树立****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党性理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强。

  职业素养

  勤勉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精神和创业激情;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敏锐的市场意识,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廉洁从业

  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严格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经营业绩

  决策能力

  思路清晰、有前瞻性,善于把握国际国内经济趋势和行业发展规律,具有战略意识和发展眼光;决策科学民主,能够针对形式变化,及时调整思路和对策;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反应敏捷,判断准确。

  执行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具备驾驭全局、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点问题的能力;大胆管理,敢于承担责任;善于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各方力量,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创新能力

  学以致用,不断推动企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用于创作,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核心竞争力。

  团结协作

  班子业绩

  直接采用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

  个人贡献

  董事会成员重点评价: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实施风险管控、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评价: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还应当评价对董事会成员评价的内容,党委(党组)成员重点评价: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际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稳定等方面党委情况。

  附件六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权重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得分

  素质、能力50%

  业绩50%

  职业素质

  廉洁从业

  决策能力

  执行能力

  创新能力

  政治素质

  班子

  业绩70%

  政治素质

  个人贡献30%

  班子

  业绩70%

  附件七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正职多维度测评主体权重图

  监事会评价

  15%

  领导班子成员

  测评25%

  上级管理部门

  25%

  中层管理人员

  职工代表测评

  25%

  10%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副职多维度测评主体权重图

  监事会评价

  10%

  领导班子正职

  测评20%

  上级管理部门

  评价20%

  领导班子副职

  测评

  附件八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表

  企业名称:年月日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评价

  分值

  政治素质

  政治方向

  社会责任

  企业党建

  经营业绩

  科学管理

  团结协作

  发扬民主

  整体合力

  作风形象

  诚信务实

  联系群众

  廉洁自律

  注:10—9分为优秀,8—7分为良好,6——5分为一般,4分一下为较差。请在

  各项指标后您认为合适分值的对应“[]”内划“O”。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表

  企业名称:年月日

  姓名

  考评内容

  素质

  政治

  素质

  职业素养

  廉洁从业

  能力

  决策能力

  执行能力

  创新能力

  业绩

  个人贡献

  注:10—9分为优秀,8—7分为称职,6——5分为基本称职,4分一下为不称职。请在各项指标后您认为合适分值的对应“[]”内划“O”。

篇2: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

  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第八条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占5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所含8项指标权重相同)。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分别占50%和25%,直接采用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的结果;科学管理占25%(见附件三)。

  第九条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共8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包括班子业绩、个人贡献(见附件四)。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见附件五)。

  第十条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业绩占50%,素质和能力共占50%(所含6项指标权重相同)。业绩中,班子业绩占70%,直接采用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个人贡献占30%(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对领导人员的个人贡献实行分类评价:

  (一)对董事会成员重点评价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实施风险管控、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评价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对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还应当评价本条第一款所列内容。

  (三)对党委(党组)成员重点评价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企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综合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党委成立考核评价组集体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组成员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准备工作。由考核评价组制订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被考核评价企业的相关信息,与被考核评价企业党委(党组)沟通协调评价相关事宜,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预告等。

  被考核评价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并配合做好综合考核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成绩和存在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

  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民主测评。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测评工作会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职工代表主要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等有代表性的人员,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会议总人数的10%。

  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考核评价期间,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测评。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测评的,职工代表不再参加测评工作会议。

  (二)上级管理部门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代表上级管理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三)监事会评价。国务院派驻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任期届满当年只进行任期民主测评,不再进行年度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将多维度测评的结果,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作为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考核评价等级的重要根据。

  领导班子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领导班子成员占25%、领导班子副职占15%、中层管理人员占25%、职工代表占10%、上级管理部门占20%、监事会占15%(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民主测评最终得分,分别由前两个年度民主测评得分和任期民主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三次测评得分的权重分别是30%、30%、40%。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和退休不超过两年的原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

  听取意见。听取监事会主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

  第十九条

  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一)走访相关部门、机构;

  (二)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

  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岗位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撰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等。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人员总体评价、优缺点分析、综合考核评价等级、提高能力素质和改善业绩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反馈。考核评价结果经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审定后,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进行反馈。其中,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归档。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材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可以根据要适当缩小。

  第四章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核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其中,得分较低、问题突出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力的、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财务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级。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任期内除因不可抗力为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级。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授予“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进行改组。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表扬。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进一步改进。

  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或者免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地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结合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应当根据岗位责任和目标,逐步建立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政治方向

  企业党建

  社会责任

  整体合力

  发扬民主

  团结协作

  政治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

  指标

  经营业绩

  业绩成果

  财务绩效

  科学管理

  作风形象

  诚信务实

  联系群众

  廉洁自律

  附件二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要点及标准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考评要点及标准

  政治素质

  政治方向

  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各项要求;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

  社会责任

  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大力促进社会就业,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市场服务水平,客户满意度较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社会美誉度较高。

  企业党建

  党组织坚强有力,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党管干部原则落到实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有力促进生产经营;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落实到位,活动开展正常,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

  经营业绩

  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突出,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运用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结果)。

  财务绩效

  财务绩效良好,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处于较好水平(运用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财务绩效评价的结果)

  科学管理

  注重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注重员工职业生涯设计;注重管理创新,决策机制健全,方法科学,执行有力;风险管控机制健全,运作规范;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自主创新,注重品牌建设,突出主业,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团结协作

  发扬民主

  坚持民主集中制,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民主意识强,善于发挥班子成员作用。

  整体合力

  领导班子内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配合默契、沟通顺畅;善于总揽全局,工作效率高,整体合力有效发挥;积极建设学习型团队、创新性组织。

  作风形象

  诚信务实

  遵守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恪守职业道德,重合同讲信誉,不做假账,不搞欺诈,不急功近利;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忠于职守,勤勉尽职。

  联系群众

  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群众,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厂务公开,全面落实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分配机制,建立于企业效益相匹配的职工收入增长机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廉洁自律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附件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指标权重

  廉洁自律

  联系群众

  诚信务实

  整体合力

  发扬民主

  企业党建

  社会责任

  政治方向

  科学管理25%

  财务绩效25%

  业绩成果50%

  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50%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得分

  经营业绩50%

  附件四

  中央企业领导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政治素质

  廉洁从业

  职业素质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个人贡献

  班子业绩

  创新能力

  执行能力

  决策能力

  业绩能力素质

  附件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要点及标准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考评要点及标准

  素质

  政治素质

  政治坚定,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走***主义道路;注重学习,与时俱进,牢固树立****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党性理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强。

  职业素养

  勤勉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精神和创业激情;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敏锐的市场意识,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廉洁从业

  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严格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经营业绩

  决策能力

  思路清晰、有前瞻性,善于把握国际国内经济趋势和行业发展规律,具有战略意识和发展眼光;决策科学民主,能够针对形式变化,及时调整思路和对策;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反应敏捷,判断准确。

  执行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具备驾驭全局、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点问题的能力;大胆管理,敢于承担责任;善于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各方力量,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创新能力

  学以致用,不断推动企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用于创作,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核心竞争力。

  团结协作

  班子业绩

  直接采用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

  个人贡献

  董事会成员重点评价: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实施风险管控、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评价: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经理班子成员,还应当评价对董事会成员评价的内容,党委(党组)成员重点评价: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际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稳定等方面党委情况。

  附件六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权重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得分

  素质、能力50%

  业绩50%

  职业素质

  廉洁从业

  决策能力

  执行能力

  创新能力

  政治素质

  班子

  业绩70%

  政治素质

  个人贡献30%

  班子

  业绩70%

  附件七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正职多维度测评主体权重图

  监事会评价

  15%

  领导班子成员

  测评25%

  上级管理部门

  25%

  中层管理人员

  职工代表测评

  25%

  10%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副职多维度测评主体权重图

  监事会评价

  10%

  领导班子正职

  测评20%

  上级管理部门

  评价20%

  领导班子副职

  测评

  附件八

  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表

  企业名称:年月日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评价

  分值

  政治素质

  政治方向

  社会责任

  企业党建

  经营业绩

  科学管理

  团结协作

  发扬民主

  整体合力

  作风形象

  诚信务实

  联系群众

  廉洁自律

  注:10—9分为优秀,8—7分为良好,6——5分为一般,4分一下为较差。请在

  各项指标后您认为合适分值的对应“[]”内划“O”。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表

  企业名称:年月日

  姓名

  考评内容

  素质

  政治

  素质

  职业素养

  廉洁从业

  能力

  决策能力

  执行能力

  创新能力

  业绩

  个人贡献

  注:10—9分为优秀,8—7分为称职,6——5分为基本称职,4分一下为不称职。请在各项指标后您认为合适分值的对应“[]”内划“O”。

篇3:医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规定

  明昆医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组发〔1998〕6号《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明昆医学院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含处级调研员和享受处级待遇的干部)。

  任现领导职务不满六个月者,按原任职岗位参加考核;

  因工作变动到新单位任职不满六个月的处级干部,参加调职前所在部门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党委组织部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工作总结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党办、院办分别对处级部门党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一次;人事处对处级干部专业技术履职考核,每学年度一次;组织部对处级干部个人任职期间述职考核,每两年一次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严格按照学院对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党群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机关各处(室)、教学各部、系、专业的年度党政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表内容,逐项进行量化打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同步进行;群众对部门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工作成效、服务意识、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劳动纪律和对职工的教育与管理方面的情况,通过无记名测评,提供主要考核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处级干部任职期间个人在德、能、勤、绩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和*同志关于“****”的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经济、管理、法律、历史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知识,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学院党委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对正处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工作成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组织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平时考核,均列为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材料准备;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八)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

  (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材料准备:

  (一)年度党、政各部门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表;

  (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表;

  (三)本单位、本部门年终工作总结;

  (四)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

  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要求,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实事求是,不扩大成绩,更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工作总结在3000字以内,述职报告在2500字以内。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参评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后,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

  参评人员包括本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人员或工作对象。参评人员中应有正高职人员、教职代会、工会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代表,有教学任务的部系,还应有学生代表参加评议。

  第十六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其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党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科室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七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有关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学习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有关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部门对负有经济领导责任的处级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部门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相关部门、纪检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测试。通过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查阅个人撰写的工作报告、文件、总结、学习心得等,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八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与民主测评考核结果同时上报学院党委。

  第十九条 对部门工作的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和部门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情况;

  (三)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定等次的建议结果由组织部上报学院党委会决定,形成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应公布,并书面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好、较好、一般、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好的领导班子:能很好完成部门主要工作目标管理的各项要求,班子团结协调;班子成员廉洁勤政,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第二十五条 较好的领导班子:能较好完成部门主要工作目标管理的各项要求,班子较团结协调;班子成员廉洁勤政,有一定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实绩优秀。

  第二十六条 一般的领导班子:能完成部门主要工作目标管理的各项要求,班子基本团结协调;班子成员廉洁勤政,工作实绩优良。

  第二十七条 差的领导班子:不能很好地完成部门主要工作目标管理的各项任务,班子不团结,内耗大,缺乏战斗力;工作实绩平平,群众意见大。

  在确认等次时,要注意分清领导干部取得工作实绩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分清班子集体领导与成员个人的工作实绩,注重综合分析,力求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得票率一般要达到90%以上,其中得优秀票占40%以上。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一般要达到70%以上,不称职票在10%以下。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民意测验称职和基本称职票得票率超过60%,不称职票得票率低于20%。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评定为不称职的,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60%。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干部,可作为选择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建议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缓聘;

  (二)不聘;

  (三)降级别聘任。

  第三十七条 在考核中如涉及到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如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组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九条 考核工作结束时,组织部应就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干部个别交换意见。还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入考绩档案。

  第六章 考核组

  第四十一条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现职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考核组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并派出,对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考核组组长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委派。

  第四十二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四十六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本院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