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兰州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维护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国烟专[20**]513号)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审核、发放

1、申领、换领与补领的基本概念

(1)申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首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或曾提出申请领取但未被核准持有、再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的行为。

(2)换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检查证时限到期、单位、职务变化或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原因不能继续合法使用,而依法缴回旧证申请换发新证的行为。

(3)补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灭失等原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的行为。

2.申领、换领与补领的要求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申领检查证的,应当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核(考试),并完整填写《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申领审批表》。相应申领材料需要经本单位核验确认。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换领检查证的,在完整填写《审批表》后需提供本人原检查证件。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补领检查证的,应当提供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方可给予办理。

3、执法检查证发放基本程序

(1)必须是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工,方可办理检查证。

(2)检查证件的内容应与持证人的身份、姓名、职务相符,方可从事市场检查和案件处理工作。

(3)各单位办理检查证时,应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报市局核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审批。

(4)办理执法检查证申请表需规范填写,各单位办证负责人整理、归档备查。

4.核发机关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检查证件的核发机关是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无权核发检查证件。

5.不予核发的规定情形

检查证核发机关在审查申领检查证申请时,如果发现申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核发检查证的决定: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不满18周岁;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④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⑤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不能品行端正、不能忠于职守、不能遵纪守法;⑥曾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⑦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不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⑧不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或未通过法律知识考试或业务知识考核(考试);⑨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制发权限

根据检查证使用人检查区域范围不同,核发检查证的机关主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发工作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使用

1.使用年限

检查证使用年限是指在检查证核发后,其持有人可以使用的年限规定,同时还包括检查证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检查证申办资料的保管年限等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当检查证有效期届满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本单位的检查证,交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证核销情况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原检查证持有人确有需要继续持有检查证的,可以按照换领程序提出换领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领、换领、补领检查证的有关书面材料,按规定由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2.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

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是指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以及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的审查。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指:一是检查证仅限在核准的检查范围内使用,非执法公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二是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检查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查验所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检查证,并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评价。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对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或应当接受查验而拒不接受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检查证。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主要指,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对于不能妥善保管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批评教育,并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收回检查证。

(3)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指,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对于有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情形的,相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非法或无效的检查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暂扣、收回检查证情形

(1)暂扣、收回检查证的性质。暂扣、收回检查证是指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审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时,所采取的一种制止性惩戒措施。

(2)暂扣检查证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使用检查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暂扣其所持有的检查证: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超出检查证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检查证;④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检查证时,检查证持有人不积极配合;⑤未能妥善保管检查证以致检查证损毁,或有涂改检查证、将检查证转借他人行为。

(3)收回检查证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被收回检查证的,主要有三类情形:

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不能妥善保管其持有的检查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并予以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收回。

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越权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两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定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滥用职权,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行为的。

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出现某种情形,不再或不宜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调离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退休的;因死亡或者重伤不能继续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不能或者不适合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

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

(1)指定专人对执法检查证的办理、发放、审查、回收、档案制作等方面工作进行管理。

(2)到期检查证件统一办理更换手续,发放新证件的同时回收到期检查证,证件丢失需本人提交证明并登报挂失方可补办。

(3)建立、健全检查证审核制度,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和考试。

(4)完善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对新办、换发、补办检查证申请材料统一分类、装订归档备查。

四、证件管理人员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省局、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2)认真核对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建立、完善相关档案,为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3)证件管理工作人员需认真负责办理检查证相关事宜,不能拖延、滞留。

(4)对检查证换发、审核工作及时整理、上报。

五、本规范由兰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汉武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图书馆读者证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阅证件的种类及权限

  (一)校园卡:经过图书馆授权的汉武大学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文献数据库资源。

  (二)借阅证:作为校园卡的有效补充,针对不符合校园卡申办条件的校内其他人员办理,可根据读者身份开通图书阅览、外借及文献数据库访问等相应权限。借阅证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校园卡办理和咨询机构为校园卡中心,借阅证的办理和咨询机构为图书馆总馆咨询台。

  第二条 借阅证件的办理

  (一)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凭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册,由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办理开通或根据图书馆相关规定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二)由人事部负责管理的汉武大学新入校教职工、博士后,以及经人事部审批其他需要图书借阅功能的非事业编制聘用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等,凭人事部提供的名册,由图书馆总馆咨询台统一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在校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校园卡、工作证、身份证到图书馆总馆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三)校附属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可开通其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校附属医院图书馆为协助校图书馆开通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催还图书、违章处罚等有关事宜的对口单位。需要开通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的人员,向所在医院的图书馆提出申请,医院图书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到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四)由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学生及其他类型学员,凭本学院开具的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集中到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权限。

  (五)院系和其他部门主管的各种研修班、外聘专家、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需要图书馆使用权限,须由主管单位向人事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校园卡,图书馆凭人事部推送(提供)的信息开通相应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第三条 借阅证件的使用

  (一)有效的借阅证件是读者进入图书馆进行学习、科研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二)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病或年迈行动不便者委托他人代借图书,须由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委托人借阅证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停止该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三个月,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注销。

  (四)借阅证件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四条 借阅证件的挂失及补办

  (一)校园卡丢失,按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办;

  (二)借阅证丢失,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总馆或各分馆办理挂失,到总馆咨询台补办。

  (三)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自借、他人冒借)由借阅证件所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离校及退证

  (一)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全部归还所借图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图书还清手续。

  (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部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三)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因调离等原因办理离院手续时,附属医院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四)由院系和其他部门提供办证担保承诺书的各类读者学习或工作期满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五)持证读者逝世后,主管部门或担保单位应督促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销证手续。

  (六)上述各类型读者未还清图书而离校者,由主管单位、所在院系或担保单位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上述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书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六条 其他人员临时查找资料

  除考试高峰期以外,其他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在总馆咨询台或各分馆咨询台登记后,进馆就室查阅资料。

篇3:市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兰州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维护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国烟专[20**]513号)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审核、发放

1、申领、换领与补领的基本概念

(1)申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首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或曾提出申请领取但未被核准持有、再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的行为。

(2)换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检查证时限到期、单位、职务变化或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原因不能继续合法使用,而依法缴回旧证申请换发新证的行为。

(3)补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灭失等原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的行为。

2.申领、换领与补领的要求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申领检查证的,应当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核(考试),并完整填写《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申领审批表》。相应申领材料需要经本单位核验确认。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换领检查证的,在完整填写《审批表》后需提供本人原检查证件。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补领检查证的,应当提供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方可给予办理。

3、执法检查证发放基本程序

(1)必须是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工,方可办理检查证。

(2)检查证件的内容应与持证人的身份、姓名、职务相符,方可从事市场检查和案件处理工作。

(3)各单位办理检查证时,应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报市局核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审批。

(4)办理执法检查证申请表需规范填写,各单位办证负责人整理、归档备查。

4.核发机关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检查证件的核发机关是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无权核发检查证件。

5.不予核发的规定情形

检查证核发机关在审查申领检查证申请时,如果发现申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核发检查证的决定: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不满18周岁;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④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⑤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不能品行端正、不能忠于职守、不能遵纪守法;⑥曾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⑦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不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⑧不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或未通过法律知识考试或业务知识考核(考试);⑨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制发权限

根据检查证使用人检查区域范围不同,核发检查证的机关主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发工作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使用

1.使用年限

检查证使用年限是指在检查证核发后,其持有人可以使用的年限规定,同时还包括检查证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检查证申办资料的保管年限等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当检查证有效期届满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本单位的检查证,交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证核销情况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原检查证持有人确有需要继续持有检查证的,可以按照换领程序提出换领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领、换领、补领检查证的有关书面材料,按规定由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2.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

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是指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以及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的审查。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指:一是检查证仅限在核准的检查范围内使用,非执法公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二是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检查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查验所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检查证,并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评价。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对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或应当接受查验而拒不接受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检查证。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主要指,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对于不能妥善保管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批评教育,并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收回检查证。

(3)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指,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对于有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情形的,相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非法或无效的检查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暂扣、收回检查证情形

(1)暂扣、收回检查证的性质。暂扣、收回检查证是指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审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时,所采取的一种制止性惩戒措施。

(2)暂扣检查证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使用检查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暂扣其所持有的检查证: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超出检查证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检查证;④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检查证时,检查证持有人不积极配合;⑤未能妥善保管检查证以致检查证损毁,或有涂改检查证、将检查证转借他人行为。

(3)收回检查证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被收回检查证的,主要有三类情形:

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不能妥善保管其持有的检查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并予以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收回。

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越权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两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定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滥用职权,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行为的。

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出现某种情形,不再或不宜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调离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退休的;因死亡或者重伤不能继续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不能或者不适合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

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

(1)指定专人对执法检查证的办理、发放、审查、回收、档案制作等方面工作进行管理。

(2)到期检查证件统一办理更换手续,发放新证件的同时回收到期检查证,证件丢失需本人提交证明并登报挂失方可补办。

(3)建立、健全检查证审核制度,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和考试。

(4)完善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对新办、换发、补办检查证申请材料统一分类、装订归档备查。

四、证件管理人员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省局、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2)认真核对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建立、完善相关档案,为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3)证件管理工作人员需认真负责办理检查证相关事宜,不能拖延、滞留。

(4)对检查证换发、审核工作及时整理、上报。

五、本规范由兰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