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单项奖除外),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级别的助学金。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和名列班级3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为我校贫困生库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奖学金的予以收回: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受党、团、行政任何一种处分者。

第七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1、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交年级(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9-11人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推荐结果上报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推荐结果,并将推荐结果在系部公示1~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审批表》,连同汇总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批。

3、学生工作部对学生情况和系部意见进行审批,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4、学生工作部将推荐结果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

篇2: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9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讲公德,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5、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6、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议分配名额,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经学生申请,班级推荐,民主评议,学院初审公示,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一次性将其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武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9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5000元)、名额由国家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称号,或综合素质测评与学习成绩平均排名较前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六条 当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大于获得“系三好学生”及以上称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时,将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按综合素质测评与学习成绩平均排名顺序居前的学生中进行评选。当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较少时将结合所获奖学金等级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综合评审顺序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按规定时间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经班主任和系评比推荐公示、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成绩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名单上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十一条 经上级批复后,由学校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得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凡发现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